危險化學品、廢棄化學品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瀏覽次數: 342 發布時間:2017-06-30 13:29:21 發布人:editor
危險化學品、廢棄化學品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危險化學品、廢棄化學品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目的
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危險化學品、廢棄化學品環境突發事件的危害,保護人民生命和健康,保障國家及公民財產安全,保護生態環境,維護社會穩定,制定本預案。
1.2 工作原則
--防治結合、預防為主:依據各地區危險化學品、廢棄化學品的特點,建立健全本地區危險化學品預防體系,提高危險化學品突發事件應對能力,對潛在的突發事件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分級負責、屬地管理:根據事件的類別及危害程度,實施不同級別環境應急預案,并啟動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指揮系統。市(區)、縣人民政府應負責對本轄區發生的環境突發事件建立快速反應機制,強化人員、裝備、資金儲備,增強反應能力。
信息共享、分工協作:建立各級、各地區環保部門間信息交換網絡,保證信息傳遞快速、通暢,并保持公安、衛生、消防、安全生產等有關部門密切配合,開展環境應急分工協作。
--平戰結合、公眾參與:加強危險化學品日常管理,加強危險化學品常識及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知識宣傳普及力度,提高公眾自我防護意識及參與意識。
1.3 分級
詳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2 .組織指揮體系
詳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3 .預防預警
3.1 建立危險/廢棄化學品預防預警信息體系
危險化學品種類繁多,性質各異,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預防機制是做好危險化學品突發事件應急的關鍵所在。
3.1.1 開展危險/廢棄化學品基礎調查
(1)各地環保行政部門應對本轄區內危險化學品的品種、生產、使用、儲存狀況、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規模、分布情況等實施調查,對危險化學品危險源進行識別,編制適用本轄區的危險化學品危險源手冊及針對性的應急救援指南。
(2)各地環保行政部門應對本轄區內廢棄化學品處置單位、資質、處理廢棄化學品的品種及處理處置情況進行調查,編制本轄區廢棄化學品處置手冊。
(3)各地環保行政部門應對本轄區危險/廢棄化學品的儲存、處置場所、設施實施登記備案及定期監測,記錄并保存監測結果。
(4)各地環保行政部門應協同交通部門對本轄區內開展運輸危險化學品業務的單位及主要運輸干線實施調查,對事故易發路段、敏感路段布置控制點,制定危險/廢棄化學品安全運輸手冊及應急處理指南。交通部門應對危險/廢棄化學品運輸車輛實施嚴格的安全監管,并將有關信息快速通報公安、環保等部門。
3.1.2 建立危險化學品信息支持平臺
(1)建立并及時更新各地區危險化學品基礎數據庫,包括涉及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用途、危害、應急措施、監測方法、包裝貯存方式、廢棄處置方法以及涉及的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規模及地理分布等。
(2)建立并及時更新各地區危險/廢棄化學品儲存、處置場所及設施信息庫,并對各場所設施的運轉情況實施監測記錄。
(3)建立并適時補充更新各地區危險化學品專家庫,專業領域應涉及化工、安全、環境監測、環境評估、毒理學、生態毒理學、分析化學、廢物處置等,為環境應急工作做好人員儲備。
(4)根據危險化學品危險源分布情況,測繪本轄區危險化學品危險源分布圖,標注轄區危險化學品主要運輸干線,實施動態管理。
(5)國務院環保行政部門應依據各地區危險化學品基礎數據庫建立全國危險化學品信息管理系統,并與地方各級危險化學品信息支持平臺相連,保持信息傳遞快速及時,以期形成全國自下而上、由上至下的信息網絡平臺。
3.2 開展危險/廢棄化學品預防預警行動
3.2.1 加強危險/廢棄化學品技術監測和風險管理
(1)地方環境監測部門應根據屬地危險/廢棄化學品、固定危險源的特性,配備相應的監測儀器、設施以、測試試劑及數據分析系統等,研究相應的監測方法,加強危險化學品環境監測能力。
(2)各級環保行政部門應在對國內環境信息、自然災害預警信息、常規環境監測數據綜合分析的基礎上,組織專家進行風險分析與分級,支持并依靠研究單位開發的危險化學品風險評估的實用技術,對化學品在實際環境中的環境風險實施評估,加強危險化學品風險管理。
(3)各級環保行政部門應組織專家對轄區內現有化學品處理處置技術及設施進行全面的技術評價,在建設、運行階段定期對設備進行風險評估,建立廢棄化學品分級分類系統及設施許可證制度,消減危險化學品環境潛在威脅。
3.2.2 加強危險/廢棄化學品儲存處置單位日常監管
(1)各地環保行政部門應要求廢棄化學品處置單位編制廢棄化學品進場標準及計量、化驗程序,并對其計量、化驗儀器實施檢查,對不符合要求的,責令其立即整改。
(2)各地環保行政部門應對本轄區廢棄化學品處置單位的處置設施及運轉狀況實施定期監測與記錄,確保其安全運轉。對不符合標準要求的,責令其立即糾正,嚴重的應吊銷其廢棄化學品處置許可證。
(3)各地環保行政部門應協同有關部門對本轄區危險化學品儲存處置場所實施督察,重點檢查倉庫儲存條件、安全消防設施、出入庫管理制度、危險物品隔離儲存措施、專管人員資質、人員防護用品、潛在泄漏事故的應急處置措施等,對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應責令其立即改正。
(4)各地環保行政部門應協同有關部門對本轄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業務單位的資質、貨物包裝方式、包裝物的材質、規格、裝卸方法實施檢查,消除危險化學品運輸中的潛在事故。
3.2.3 實施危險/廢棄化學品應急救援培訓與教育
(1)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處置單位應定期對員工開展危險化學品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常識培訓,組織職工對本單位的化學事故進行自救,參與聯防救援工作,使職工在事件發生時,知道如何應對。
(2)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處置單位應安排專人管理廠區內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及設施,對管理人員實施進行專業培訓,建立持證上崗制度。
(3)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處置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對廠區內的危險作業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并及時對員工進行講解說明。
(4)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在廠區周圍張貼或發放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宣傳材料,對居民進行化學事故應急救援知識教育,提高附近居民應急自救的意識和能力。
(5)各級環保行政部門應組織編制本轄區危險化學品常識及事故應急救援的宣傳教育材料,定期在全社會范圍內召開應急救援培訓與講座。
3.2.4 定期開展危險化學品突發事件應急演習
(1)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按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程序定期開展應急演習,訓練本單位化學事故應急救援隊伍。
(2)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重點危險源實施24小時監控。對應急防護、救援器材和設備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保養,確保完好。
(3)各級環保行政部門應按本級危險化學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實施應急演習。
3.3 建立危險化學品預防預警支持系統
建立全國范圍的危險化學品緊急情況快速預警監控系統,實現重大危險源24小時有效的報警系統。
設立各級12369環保舉報熱線。
3.4 大、特大城市危險化學品突發事件的預防預警
3.4.1 識別城市化學品危險源及風險特征
(1)對城市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單位、經營經銷單位、使用單位、倉儲單位、運輸單位、儲油(氣)罐及罐區、加油(氣)站、燃氣管網等主要化學品危險源實施調查,建立城市化學品危險源及危險特性數據庫,包括危險源概況、危險源特性數據、危險源分布、現有安全措施、周邊環境及地理條件、周邊居民、企事業單位及重要設施的分布情況等。
(2)根據城市化學品危險源特征,分析危險化學品突發事件特點,可能的火災、爆炸及毒氣泄露的影響范圍及程度;開展城市地理信息如氣溫、降雨、地勢等因素的監測與分析,辨識化學品突發事件的激發因素,完善化學品危險源的控制措施。
(3)根據危險源分布、居民區地理分布、城市交通密度、機構及設施的社會重要性等對城市各區域化學品突發事件承載能力進行分析,確定重點防范區域和監控目標,制定針對性保護措施。
3.4.2 優化城市規劃
適當分散城市危險源,并將危險源與居民區、建筑群進行隔離,如將新建化工廠、危險化學品倉庫等遠離城區;大型加油站、儲氣站的選址等遠離人口、建筑稠密區;將城區內的老化工廠、化學品儲運單位遷出市區等,通過優化城市規劃,減降化學品突發事件的風險、損害程度及范圍。
3.4.3 加強城市化學品危險源的管理和控制
(1)加強對化工廠等固定危險源的管理
組織有關單位對化工廠、加油(氣)站、儲油(氣)站、危險化學品儲運單位等危險源實施事故風險評估,識別其生產、運行、服務等過程中的關鍵危險因素,并實施監控。
化工廠等重點危險源應根據涉及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特點以及周邊環境、居民、企事業單位分布,建立企業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特別是企業周邊居民安全防護措施,并對企業職工及周邊居民實施安全防護宣傳及培訓。將應急預案、安全管理措施的執行情況定期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2)加強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等流動危險源的管理
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運輸條件、車輛安全性、行駛路線等實施監管,如不準大型、劇毒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運輸途中進入市區,進城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避開上下班的高峰期,加強儲罐、包裝容器安全性監查等。
3.4.4 提升城市突發事件應急能力和水平
制定城市危險化學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強化城市化學品突發事件應急裝備,加強應急能力建設及應急救援技術隊伍的培養;組織實施分區域、分機構的化學品突發事件應急演習;定期開展城市居民突發事件辨識、應急防護、應急自救互救的培訓,提升城市化學品突發事件應急的能力和水平。
4. 環境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4.1 事件發生現場污染源控制
通過了解事件起因及現場監測,掌握引發事件的危險化學品的類別和特性,采取針對性的措施對危險化學品污染源進行控制,避免污染物進一步擴散,如對容器內危險化學品發生泄漏的,通過對接近泄漏點的危險程度、泄漏點尺寸、壓力、泄漏物性質等的監測分析,采取措施及時修補、堵塞容器裂口。
4.2 泄漏物處置
及時對現場泄露的危險化學品進行覆蓋、收容、稀釋,防止二次污染。
(1) 若遇液體危險化學品泄露至地面,應及時筑堤堵截或引流到安全地點,采用低溫冷卻、泡沫覆蓋等方法抑制污染物進一步蒸發;
(2) 對于貯存罐的液體泄露,應及時關閉雨水閥,防止化學品沿明溝外流;
(3) 對于大型危險液體的泄露,可選用隔膜泵將泄露出的危險物品抽入容器或槽車內,泄露量較小時,可用沙子、吸附材料、中和物進行吸收中和,也可用固化法處理泄露物。
(4) 對于揮發性液體、氣體,可采用水槍或消防水帶向泄露物蒸汽噴射霧狀水,加速氣體擴散,減少空氣污染,同時應疏通污水排放系統,接收因此產生的大量污水。
(5) 對于可燃危險化學品,可在現場施放大量水蒸氣或氮氣,破壞燃燒條件。
(6) 為減少大氣污染,可采用水槍或消防水帶向有害物蒸氣云噴射霧狀水,加速氣體向高空擴散,但應同時疏通污水排放系統排放因此產生的污水。
(7) 將收集的泄漏物運至廢物處理場所處置。
4.3環境應急監測及污染警戒
(1)環保部門應緊急調動應急檢測隊伍及裝備,在事發地及周邊實施環境應急監測,測定導致突發事件的危險化學品種類、事件危害區域、途徑及危害程度,組織專家制定污染快速削減措施,最大程度減少事件造成的直接環境危害和生態破壞。
(2)通過現場監測結果及事發地地理、氣象條件分析,判定污染物形態、種類、危害特點、擴散途徑及影響介質等,制定下一步污染預防與控制措施,特別是對事件的潛在風險進行評估,實施污染警戒,防止事發地周邊環境進一步惡化。
(3)對事發地環境狀況實施必要的環境跟蹤監測與監督,適時調整已采取的環境應急方案。在污染得到一定程度控制后,組織專家制定并實施進一步環境恢復措施。
5.應急啟動與終止
詳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