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爆竹安全知識
瀏覽次數: 342 發布時間:2017-06-30 10:20:28 發布人:editor
2006年1月21日,國務院頒布實施了《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為配合本《條例》的宣傳貫徹,本刊特邀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方面的專家,組織編寫了煙花爆竹安全系列知識,分期刊登,希望有助于讀者學習。
1.《條例》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答: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燃放,適用《條例》。《條例》中所稱的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2. 國家對涉及煙花爆竹的哪些活動實施行政許可?
答: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3. 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的哪些人員需要經過培訓、考核?
答: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生產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對從事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切引、搬運等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從事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4.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具備什么條件?
答: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符合當地產業結構規劃;
(2)基本建設項目經過批準;
(3)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與周邊建筑、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4)廠房和倉庫的設計、結構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備、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5)生產設備、工藝符合安全標準;
(6)產品品種、規格、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7)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8)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9)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10)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11)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5. 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程序是什么?
答: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在投入生產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審查申請,并提交能夠證明符合《條例》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內提出安全審查初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進行安全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6.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具備什么條件?
答: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企業法人條件;
(2)經營場所與周邊建筑、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3)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經營場所和儲存倉庫;
(4)有保管員、倉庫守護員;
(5)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6)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7.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具備什么條件?
答: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知識教育;
(2)實行專店或者專柜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3)經營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8. 依法申請取得許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應履行哪些程序?
答:申請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負責人、經營場所地址、經營期限、煙花爆竹種類和限制存放量。
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9. 運輸煙花爆竹應該遵循什么規定?
答: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應當經公安部門許可。
經由鐵路、水路、航空運輸煙花爆竹的,依照鐵路、水路、航空運輸安全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10. 依法取得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應履行哪些程序?
答: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托運人應當向運達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1)承運人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質證明;
(2)駕駛員、押運員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格證明;
(3)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道路運輸證明;
(4)托運人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的資質證明;
(5)煙花爆竹的購銷合同及運輸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6)煙花爆竹的產品質量和包裝合格證明;
(7)運輸車輛牌號、運輸時間、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
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運達目的地后,收貨人應當在3日內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
11. 《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應當載明哪些內容?
答:《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應當載明托運人、承運人、1次性運輸有效期限、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
12.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除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外,還應當遵守哪些規定?
答: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除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
(2)不得違反運輸許可事項;
(3)運輸車輛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4)煙花爆竹的裝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5)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不得載人;
(6)運輸車輛限速行駛,途中經停必須有專人看守;
(7)出現危險情況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報告當地公安部門。
13. 哪些地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答: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1)文物保護單位;
(2)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3)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4)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5)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6)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7)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14. 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應當遵守哪些規定?
答: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應當按照舉辦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以及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確定危險等級,實行分級管理。分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15. 依法取得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應履行哪些程序?
答:申請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有關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1)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
(2)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3)燃放作業方案;
(4)燃放作業單位、作業人員符合行業標準規定條件的證明。
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
16.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將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答: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17. 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行為,將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答: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8. 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行為,將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答: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非法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9. 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行為,將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答: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0.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管理采取哪些措施?發生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丟失時,應采取哪些措施?
答: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術措施,建立購買、領用、銷售登記制度,防止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丟失。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丟失的,企業應當立即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
21. 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應符合哪些規定?
答: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國家標準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過規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國家標準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
22. 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過國家標準規定的用量限制的,應當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答: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其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23. 生產煙花爆竹,應當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注什么?
答:生產煙花爆竹,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注燃放說明,并在煙花爆竹包裝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24. 國家標準對煙花爆竹產品的外包裝標注有何規定?
答:《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 10631-2004)規定,煙花爆竹產品外包裝標注內容應包括產品名稱、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稱及地址、生產日期(或批號)、箱含量、凈重、體積和“煙花爆竹”“防火防潮”“輕拿輕放”等安全用語或安全圖案及執行標準代號。
25. 國家標準對煙花爆竹產品的內包裝標識有何規定?
答:《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 10631-2004)規定,煙花爆竹的產品標志(內包裝標識)內容應包括:產品名稱、產品級別、產品類別、警示語、燃放說明、含藥量、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稱及地址和生產日期(或批號),計數類產品應標明數量。
26. 未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注燃放說明,或者未在煙花爆竹的包裝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應當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答: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其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27. 國家如何對煙花爆竹的經營安全進行管理?
答:煙花爆竹的經營分為批發和零售。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零售經營者的經營布點,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28. 城市布設煙花爆竹經營場所應遵循什么原則?
答:城市市區的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當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合理布設;禁止在城市市區布設煙花爆竹批發場所。
29.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應當載明哪些內容?
答:應當載明經營負責人、經營場所地址、經營期限、煙花爆竹種類和限制存放量。
30. 申請《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答:應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1)承運人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質證明;
(2)駕駛員、押運員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格證明;
(3)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道路運輸證明;
(4)托運人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的資質證明;
(5)煙花爆竹的購銷合同及運輸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6)煙花爆竹的產品質量和包裝合格證明;
(7)運輸車輛牌號、運輸時間、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
31.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未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的,應當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答: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 000元以下的罰款。
32. 煙花爆竹運達目的地后,《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應如何處理?
答:收貨人應當在3日內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
33. 煙花爆竹運達目的地后,未按規定時間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的,應當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答: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 000元以下的罰款。
34. 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應當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答: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的煙花爆竹,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 000元以下的罰款。
35. 依法取得生產、經營許可的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生產、經營企業是否可以向任何單位或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和引火線?
答:不是。《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生產、經營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不得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和引火線。
36. 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生產、經營企業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應當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答: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37.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是否可以購進和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答:不可以。《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不得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同時,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也不得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38.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應當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答: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39.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應當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答: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40. 沒收的非法煙花爆竹以及生產、經營企業棄置的廢舊煙花爆竹,應當如何處置?
答:應當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門組織銷毀、處置。